(一)基本政策: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2、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我县的税额为18元每平方米)。3、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4、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优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操作按照陕财税〔20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环境保护税(建筑企业适用)
(一)基本政策:1、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2、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3、月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扬尘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4)*适用税额(1.2元)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
4、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施工 | 1.01 | |||
市政(拆迁)施工 | 1.64 | |||
工地 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
建 筑 工 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 (拆迁) 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