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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3-8-18 来源:博胜教育


一、应纳税所得额确定-其他费用扣除规定:
1.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提示1】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
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2】特殊可以
全额扣除的项目(需要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捐赠):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4)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
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年(20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