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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具有什么性质

发布时间:2017-12-22 来源:博胜教育

(一)保障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只有安居才能乐业。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政策,无论是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都是先由单位建房,然后再分配给职工个人,职工的住房完全依赖于单位,职工工资中不包括住房资金。

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个人住房即将实行分配货币化,特别是自1998年国家提出不再向职工分配福利住房以后,住房分配货币化势在必行。

职工要解决住房问题就必须积累和筹集一大笔资金。如何筹集这笔资金,对于个人和家庭而言,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聚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它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职工购房、建房资金不足的问题,使职工长期的住房储蓄行为转化为短期的住房实现。

(二)长期性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每一个城镇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

住房是一种耐用的、价值很高的生活资料,它的使用时间长达50-70年,市场价值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不等。这种价值巨大的商品,要求每一个职工在很短的时间内筹集起来是相当困难的。

解决的办法就在于通过职工低水平和可承受的长期住房储蓄积累,积少成多,积零成整,形成购买能力。主要表现为: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2%,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2.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比如,一个职工个人每月交纳500元公积金,单位补贴相应的金额,一年储存12 000元,按35年工龄计算,储存的本金有420 000元,再加上利息收入,数额会更大。

可见,通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每一个职工在其法定的具有劳动能力的工作时间内,都交纳一定数量的住房公积金,可以较好地解决职工在住房方面所存在的积累与消费的矛盾,即通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和储蓄,解决住房资金上的困难。

(三)互助性

由于住房分配体制的转轨和职工工作时间、家庭条件和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客观上形成了职工个人在建造、购买住房能力上的差异。有的职工已经住上了比较理想的房子,家庭收入也比较高,而有的职工没有住上房子,而家庭收入又比较低。

这种不平衡状况,客观上要求有住房的职工和收入较高的职工,能够发扬互助精神,帮助无房职工和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互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管是有房职工还是无房职工,都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交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而住房公积金重点解决的是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房职工的资金困难。

2.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

3.随着职工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的提高,职工对自己的住房条件会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即使是现在的有房户,将来也许需要重新建造、购买、大修住房,也许会遇到资金不足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可以从住房公积金中得到贷款。这就是说现在帮助了别人,将来就可以得到别人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