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遍性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强制性
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它区别于其他的投资性基金和储蓄资金,在利率上低存低贷。从职工个人的经济效益来看,如果按照市场原则,则有相当多的职工不愿意交纳住房公积金。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来强制实行。
(三)专用性
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
1.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
2.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的建设问题。
3.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
(四)政策性
住房公积金是互助性的基金,具有明显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
1.职工个人公积金除职工个人交纳一定金额外,职工所在单位也要交纳一定的金额,两者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属于一种政策补贴。
2.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
(五)返还性
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所在的县、市以及出境定居的,可以支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就是说,在一定的条件下,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给职工个人。
其实,随着区域经济政策的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早已不局限于建房、买房,有些地区还实现了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租房等多种用途,这就需要财会人员加强住房公积金缴纳金的核算。(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作者:子涵,转载必须注明出处)